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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共有人都有谁?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
宅基地房屋原始取得通常是指通过房屋建造而取得,即权利人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从而取得该房屋。原始取得的房屋,其权属应为以该户为主体的家庭成员共有。原始取得的房屋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是:共有权利人的认定问题。
关于建造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法律依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三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如果将房产都登记在你叔叔名下,可以将产权更改。一种方法是你叔叔申请房屋产权更正登记;另一种是通过买卖、赠与等手续将房产转移。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家庭共有权利人的范围
原始取得的房屋,认定房屋的权属,就是要确定户的家庭共有权利人。对此,有人主张认定共有人就是通过审查建房审批表,以及表格上所登记的家庭成员来确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机械的,不符合我国关于宅基地房屋立法的精神。因为在房屋建成到拆迁改造情形下,部分家庭成员可能会另立门户成家另批宅基地建房,在这种情况下该成员已不是该户的家庭成员,不能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另外,在此期间该户的家庭中可能会有新的家庭成员嫁入或出生,在其另立门户之前特别是在拆迁安置补偿时,应当对共同居住的宅基地房屋拥有共有权。
在拆迁工作中,对原始取得房屋共有权利人,可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认:
(1)建房审批表上所登记且户籍仍在本户家庭中的成员,另立家庭建房的除外;
(2)该户中因嫁娶而增加的家庭成员;
(3)该户中新出生的未成年子女;
(4)上述在拆迁改造前已去世的家庭成员的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在拆迁改造前,宅基地房屋户中的部分成员如因外出就工需要,将其户口迁出而成为城镇居民的,其已不再是该家庭户的成员,原则上不对该房产享有权益;但是并不妨碍其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去世成员的房产份额。
农村房屋的共有人是按宅基使用证持有人和出资建房人共有的,一般是有父母和子女共有,如果是子女分家财产分割了,分出的人不属于房屋共有人。农村的房屋在目前还没有发放房屋产权证,同时价值也有限,老人和子女对此都比较宽松,特别是一个儿子,老人老了由儿子继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二是房屋的建造者。
1、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有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应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而且,我国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配置。
所以,宅基地申请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宅基地经审批后,家庭内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对所申请的宅基地享有同等权利,都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人。
2、关于房屋的建造者
房屋建造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另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雇佣他人建造。也就是说,不管是出力建造还是出资建造,都可算作是房屋的建造者,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这两种建造方式可能会有交叉,即既出又出资。
特别提醒: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谁拥有不动产权证,谁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在农村,还有很多房子是没有产权证的,建议尽快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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